二次贴标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者使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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