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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起到以下作用:
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监督、审核各项经费的支出。
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沟通的桥梁。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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