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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分为以下5类
(一)房屋、建筑物,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
叉车属于上述第二项。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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