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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前提是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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