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子***可以作为付款凭证。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4号),正式规定打印版式电子***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相同。电子***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同普通***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上附有电子税务局的签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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